关于印发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临夏职院〔2016〕97 号 签发人:马绍武
关于印发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对照执行。
附件: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一份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2016年9月28日
抄送:院书记、院长、各副院长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2016年9月28日
存档(二)共印18份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和其他困难资助等。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资助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应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参与评议、认定工作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档次、依据与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特困)、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基层政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低保证明,收入证明等)为评定依据。同时结合被评者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无直接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
2.无基本生活来源依赖社会救助难以维持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医疗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4.农村特困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特困证明,完全依赖政府或社会救助家庭的子女;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损失巨大,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
2.经济收入较少,仅仅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3.父母有双方下岗,无固定收入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长期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仅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4.家在边远山区或国家级贫困县以纯务农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减少,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享受农村、城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父母年老,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无技术技能的,收入低下的家庭;
3.家庭因多子女上学(3人以上非义务教育),经济负担重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第四章 认 定 程 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学年进行。在每年9月份进行并完成。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系审核、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学校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特困户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评议过程中需要提供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附证明材料。
(3)系部审核
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结束后系部将认定名单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系部系统操作人员在资助业务系统中予以提交或更正。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汇总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5)上学年已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认定。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认定程序同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需要做调整的,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同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各系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举报在申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明确各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工作规程,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建立本系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