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现代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甘肃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北滨河东路50号,邮编:731199。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本简章仅适用我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院概况: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是2015年经甘肃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的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位于临夏市东城区,占地面积400亩,总建筑面积14.4万平方米,总投资5亿元。学院在2018年开设应用阿拉伯语、应用外语(波斯语)、学前教育、护理、口腔医学技术、助产、医学检验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畜牧兽医、园林技术、会计、建筑工程技术、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表演艺术、工程测量技术等18个专业。学院立足甘肃,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招生。
第九条 学院环境:学院积极打造“花园式”校园,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环境建设实现生态化、园林化,寓教于乐,寓教于美,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十条 师资队伍: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致力于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学院现有外籍教师5名,专、兼职教授8名,副教授63名。
第十一条 实训条件:学院现有2幢实训楼和1个汽车医院,总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建有先进的学前教育、口腔、护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畜牧兽医、园林、会计、电子商务专业实训中心和高标准的语音室,总计实训室117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研究普高招生中的重大事宜。下设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省教育厅当年的相关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省规定批次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至相应专业。享受各类照顾的考生按国家及省上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18个,计划招生1072名,最终计划以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为准。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二十一条 计划形式:统招。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住宿费为700元/年·生,各专业学费见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三条 入学前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学院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资助中心,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院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年,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持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教育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录取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持身份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取得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可参加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招考,享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自主择业或学院推荐就业。
第三十条 部分专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继续上高一级院校或出国留学深造。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联系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北滨河东路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网址:http://www.lxxdzy.com
咨询电话:0930-6230895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简章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