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夏职院〔2016〕94号 签发人:马绍武
关于印发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对照执行。
附件: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一份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2016年9月26日
抄送:本院书记、院长、各副院长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2016年9月28日
存档(二)共印18份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具有我校全日制高职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校准及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具体标准及比例以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它资助项目。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资助标准,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及贫困学生比例分配指标,并组织各系部开展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各系部应建立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以资助业务系统中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依据,通过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核、教务处审定、学校报批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程序如下:
1.个人书面申请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名单报系部。
民主评议应以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依据,同时参考已经接受的各种资助项目的情况。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良,品德表现突出者优先考虑。
2. 系部初审
系部组织人员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定限额确定本系部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报送教务处审定。
3.教务处审定
教务处审定各系报送的初审名单。
审定结果在各系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系及时将初审名单和学生材料上报资助中心。
4.学校审定、公示和报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部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审,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享受资助学生名单,由财务处按适当方式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评选限额和要求推荐审核,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系部要随时掌握各班受助学生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上报终止其受助资格或停发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
2.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停发其半年或全年度国家助学金;
3.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获资助期间,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的;
4.休学、退学学生,自当月起终止其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现代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